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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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哲宗元符元年(1098年),北宋开始施行&ldo;居养法&rdo;,在各州设立&ldo;居养院&rdo;,&ldo;鳏寡、孤独、贫乏不能自存者,官为养之,疾病者仍给医药&rdo;。

弃婴、孤儿、流浪儿童也送入居养院收养,对嗷嗷待哺的婴儿,雇乳妇哺育;对幼童,则每人每日给予半升米。

北宋末蔡京当政时,国家福利得到扩张,包括流浪儿童的福利也有提高:居养院成年人&ldo;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,钱十文省,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、五文省,小儿减半&rdo;,又规定&ldo;孤贫小儿可教者,令入小学听读,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&rdo;。

也就是说,这些被遗弃或丧失亲人的孤儿、流浪儿童获得了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。

设慈幼局等收养弃婴,是补救性的救济措施,宋朝政府还出台了一种预防性的生育福利政策‐‐宋高宗在绍兴八年(1138年)下诏推行&ldo;胎养助产令&rdo;:&ldo;禁贫民不举子,有不能育婴者,给钱养之。

&rdo;当时许多贫困家庭由于无力养育婴儿,常有溺婴、弃婴的极不人道之举,现在宋政府对这部分贫困家庭进行救助:凡刚刚生育婴儿的贫困户,每户发钱4000文(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),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&ldo;免役宽剩钱&rdo;。

此外,还有许多州县自行设立&ldo;举子仓&rdo;,即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,一般标准是&ldo;遇民户生产,人给米一石&rdo;。

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、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。

国家要对没有亲人养育(或者亲人无力养育)的弃婴、孤儿给予救济,使他们避免死于非命,这是中国人源远流长的福利观念,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。

南朝(6世纪)设立的&ldo;孤独园&rdo;,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养孤儿功能的国家福利院:&ldo;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,主者郡县咸加收养,赡给衣食,每令周足,以终其身。

又于京师置孤独园,孤幼有归,华发不匮。

若终年命,厚加料理。

&rdo;不过在宋代之前,对孤幼的救济还谈不上制度化、普遍化、专业化。

到宋代时,才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覆盖了&ldo;从摇篮到坟墓&rdo;的国家福利体系。

明清时,国家福利又大为收缩,倒是民间慈善在宋代的基础上蓬勃发展了起来。

不管是国家福利,还是民间慈善,都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机制。

八百年前的君主能够立下这样的理想:&ldo;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。

&rdo;八百年后的人们是不是已经完全做到了呢?

宋朝没有&ldo;身边人&rdo;乱政

为了独揽大权,汉唐二代的皇帝采取了立内朝、制外朝的策略,起用一个主要由皇室&ldo;身边人&rdo;组成的非正式领导班子,以此来削弱乃至架空宰相之权;明清二代则干脆废了宰相,由皇帝兼任政府首脑,同时设立一个文秘班子协助日理万机的皇帝。

相比较而言,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才是历代最合理的,大体上没有出现内朝钳制外朝的局面,相权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制度化的运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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