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0章
与设置特务机构一样,廷杖亦是朱元璋威慑公卿,维护皇权的一项重要措施,而且滥用无度。
凡朝臣有过失,或进谏触怒皇帝,即于殿上杖责大臣。
据《明史&iddot;刑法志》所载,朱元璋之侄、大都督朱文正、工部尚书薛祥等人皆被廷杖致死。
不仅如此,为巩固自己的皇权地位,朱元璋以各种罪名加害于开国功臣,胡惟庸、蓝玉两狱,受株者多达5万余人。
翦除这些与自己同生死的功臣,&ldo;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&rdo;,但却为朱元璋的独裁彻底扫除了障碍。
朱元璋即位之初,十分重视兴办学校,自中央至地方分置国子学、州县学、民间社学3类。
洪武十五年,改国子学为国子监,置祭酒、司业、博士、助教、学正等学官。
监生分官生与民生两种。
每年由州县学按规定名额保送入国子监,主要学习《大明律》、《大诰》、四书、五经等。
结业后可直接为官。
与此同时,朱元璋大兴尊孔,以此作为约束臣民思想言行的手段。
不仅如此,朱元璋大兴文字狱,望字生义,曲解文意,而后罗织罪名,加害于人。
如浙江府学训导赵伯宁为海门卫撰《谢增俸表》中,有&ldo;作则垂宪&rdo;,被认为&ldo;则&rdo;近&ldo;贼&rdo;之音而遭诛杀。
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作《正旦贺表》中,有:&ldo;睿性生知&rdo;,亦因&ldo;生&rdo;&ldo;僧&rdo;谐音而被杀。
凡此种种,知识分子稍有不慎,即于文字上惨遭横祸。
朱元璋在兴办学校的同时,也重视科举制。
洪武四年(1371),始设科取士。
考试分3级:未入学的童生先参加州县级考试,合格者入州县学,称为生员;省级考试为&ldo;乡试&rdo;,每3年一试,中试者称&ldo;举人&rdo;;中央一级的考试为&ldo;会试&rdo;,于乡试的次年进行,中试者再参加&ldo;殿试&rdo;,及第者即为&ldo;进士&rdo;。
进士分3等:一甲赐进士及第,取3人,分别称为状元、榜眼、探花;二甲赐进士出身,人数不等;三甲赐同进士出身,人数亦不等。
所有进士皆可任官。
&ldo;卿相皆由此出&rdo;。
然而科举又以&ldo;八股取士&rdo;,即规定考试专以四书、五经的文句命题,解题则以朱熹的注为依据,不允许擅自发挥。
到明中叶以后,这种答题的格式便严格规定为排偶分股的文体,即&ldo;八股文&rdo;。
&ldo;明太祖以制义取士,与秦焚书之术无异。
特明巧而秦拙耳,其欲愚天下之心则一也&rdo;。
自明初开始推行的科举取士之法,极大地禁锢了人们的头脑。
朱元璋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,从他即位之始,逐步加强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统治,最终达到高度集中的皇权统治。
注释1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五九。
2黄佐《南痈志》卷一○《谟训考)。
3《明史》卷七二《职官志一》。
456《明史》卷七三《职官志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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