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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宜十六策 2(第7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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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将军所在之处,左有矛,右放戟,前置盾,後架弩,中央放置旗鼓。

旗帜一动,三军就要集中注意力,听到鼓声就前进,听到锣声就停止,能依指挥行动,五阵就有秩序。

指挥军阵要用旗帜和大鼓:击鼓一声并举青旗,则摆直阵;击鼓二声举红旗,则摆锐阵;击鼓三声举黄旗,则摆方阵;击鼓四声举白旗,则为圆阵;击鼓五声,举黑旗,则摆曲阵。

直阵即木阵;锐阵即火阵;方阵即土阵;圆阵即金阵;曲阵即水阵。

这五种阵形,互相衍生变化,合作无间,时而前後夹击取胜,时而前仆後继相救援。

五阵的编制为:五人射一长,五长为一师,五师为一枝,五枝为一火,五火为一撞,五撞为一军,则全军的阶级就规划完善。

用兵应使兵士各尽其才,使身短者持矛戟,身长者持弓弩,强壮者持旌旗,勇者持金鼓,使弱者负责供给军需,使智者为军事计划的主谋。

同乡里的编为一队,五人互保,击鼓一声,

则整队待发,击鼓二声,则练习排阵,击鼓三声,则准备用餐,击鼓四声,则静肃立定,击鼓五声,则开始行军。

而後以旗指挥军队,次第出兵。

作战时,旗鼓皆发,勇敢向前杀敌者,将有重赏,退却者将处以斩刑,这就是教令。

斩断第十四

【本文】

斩断之政,谓不从教令之法也。

其法有七:一曰轻,二曰慢,三曰盗,四曰欺,五曰背,六曰乱,七曰误,此治军之禁也。

当断不断,必受其乱,故设斧钺之威以待,不从令者,诛之。

军法异等,过轻罚重,令不可犯,犯令者斩。

期会不到,闻鼓不行,乘宽自留,避回自止,初近後远,唤名不应,车甲不具,兵器不备,此为轻军,轻军者斩。

受令不传,传令不审,迷惑吏士,金鼓不闻,旌旗不睹,此谓慢军,慢军者斩。

食不禀粮,军不省兵,赋赐不均,阿私所亲,取非其物,借贷不还,夺人头首,以获其功,此谓盗军,盗军者斩。

变改姓名,衣服不鲜,旌旗裂坏,金鼓不具,兵刃不磨,器仗不坚,矢不着羽,弓弩无弦,法令不行,此为欺军,欺军者斩。

闻鼓不进,闻金不止,按旗不伏,举旗不起,指挥不随,避前向後,纵发乱行,折其弓弩之势,却退不斗,或左或右,扶伤举死,自托而归,此谓背军,背军者斩。

出军行将,士卒争先,纷纷扰扰,车骑相连,咽塞路道,後不得先,呼唤喧哗,无所听闻,失乱行次,兵刃中伤,长短不理,上下纵横,此谓乱军,乱军者斩。

屯营所止,问其乡里,亲近相随,共食相保,不得越次,强入他伍,干误次第,不可呵止,度营出入,不由门户,不自启白,奸邪所起,知者不告,罪同一等,合人饮酒,阿私取受,大言警语,疑惑吏士,此谓误军,误军者斩。

斩断之後,此万事乃理也。

【译文】

违令的人,必须加以惩处,不施以惩罚,将累及全军,所以君王授予将领全权处置违令犯纪的兵士。

军法有轻重之分,过失较小的,处以轻刑,过失较大的,处以重刑,但军令是不可违抗的,犯令者,将领有权处决他。

以下七种情况,足以影响军容,犯令者当处以斩刑。

第一、藐视军令,集结的时间已到,却不准时报到,听到号令却不行动,藉故推托,回避任务。

呼其名却不答应,临上阵之际,装备还未准备齐全,这些是犯了轻军之罪,要处以斩刑。

第二、怠慢军令,接到上级的命令,不即刻传达下去,或者误传命令,导致行动错误;作战时不听号令,不听指挥,这些都犯了慢军之罪,理应问斩。

第三、贪赃枉法,不知体恤属下疾苦,取其用物,久借不归;行为不当,掠夺别人的功劳。

并且给予亲近的人最优渥的待遇。

这些都犯了盗军之罪,须依法处斩。

第四、任意更改姓名,毁坏服号,旌旗锣鼓等指挥用具,不加以妥善保存,武器装备也不加以维修,使得弓矢上的羽毛脱落,弓弦断裂,无法用来作战,这些是犯了欺军之罪,格杀勿论。

第五、违背军令,不依号令行进,不听指挥行动,一味的退居後位,避免打头阵,搅乱了队伍的次序,折损军队的气势;还假藉救助伤患的名义,撤回安全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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