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邵辨经二
所以:
以王道教化之政令,适宜于统辖重大之事,以此治理细小之事则迂阔难行。
用区别保护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烦琐之事,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则不见平易。
以策略技术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困难之事,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则不见奇效。
用矫偏刚强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冗杂之事,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则更增残缺。
以和谐和缓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新生事物,以此治理旧有之事则不见实效。
用公正严刻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纠察奸邪,以此治理边侧之人则失去民众。
以威武勇猛之政令,适宜于讨伐作乱之人,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则流于残暴。
用奇技异巧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富有之国,以此治理贫穷之国则劳苦困民。
因此,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职,不可不审慎。
凡此之能,皆偏材之人也。
故或能言而不能行,或能行而不能言;至於国体之人,能言能行,故为众材之隽也。
人君之能异於此。
故
臣以自任为能,君以用人为能;臣以能言为能,君以能听为能;臣以能行为能,君以能赏罚为能。
所能不同,故能君众材也。
译文:
大凡具有以上能力者,皆为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。
因此,或有能言谈而不能躬行者,或有能躬行而不能言谈者;至于一国之主要人
物,既能言谈又能躬行,因此成为各种材质之人中之杰出者。
人君之能力与此皆不同。
因此,臣子当以自我管制为其应有之能力,人
君以善于用人为其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言谈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兼听为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躬行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公
正赏罚为应有之能力。
(人君)所需之能力(与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)不同,所以能统领各种偏材之众人。
利害
盖人业之流,各有利害:
夫清节之业,着于仪容,发於德行;未用而章,其道顺而有化。
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进;既达也,为上下之所敬。
其功足以激浊
扬清,师范僚友。
其为业也,无弊而常显,故为世之所贵。
法家之业,本于制度,待乎成功而效。
其道前苦而後治,严而为众。
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忌;已试也,为上下之所惮。
其功足以
立法成治。
其弊也,为群枉之所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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