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兵法辑录 > 刘邵辨经二

刘邵辨经二

目录

所以:

以王道教化之政令,适宜于统辖重大之事,以此治理细小之事则迂阔难行。

用区别保护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烦琐之事,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则不见平易。

以策略技术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困难之事,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则不见奇效。

用矫偏刚强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冗杂之事,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则更增残缺。

以和谐和缓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新生事物,以此治理旧有之事则不见实效。

用公正严刻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纠察奸邪,以此治理边侧之人则失去民众。

以威武勇猛之政令,适宜于讨伐作乱之人,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则流于残暴。

用奇技异巧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富有之国,以此治理贫穷之国则劳苦困民。

因此,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职,不可不审慎。

凡此之能,皆偏材之人也。

故或能言而不能行,或能行而不能言;至於国体之人,能言能行,故为众材之隽也。

人君之能异於此。

臣以自任为能,君以用人为能;臣以能言为能,君以能听为能;臣以能行为能,君以能赏罚为能。

所能不同,故能君众材也。

译文:

大凡具有以上能力者,皆为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。

因此,或有能言谈而不能躬行者,或有能躬行而不能言谈者;至于一国之主要人

物,既能言谈又能躬行,因此成为各种材质之人中之杰出者。

人君之能力与此皆不同。

因此,臣子当以自我管制为其应有之能力,人

君以善于用人为其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言谈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兼听为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躬行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公

正赏罚为应有之能力。

(人君)所需之能力(与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)不同,所以能统领各种偏材之众人。

利害

盖人业之流,各有利害:

夫清节之业,着于仪容,发於德行;未用而章,其道顺而有化。

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进;既达也,为上下之所敬。

其功足以激浊

扬清,师范僚友。

其为业也,无弊而常显,故为世之所贵。

法家之业,本于制度,待乎成功而效。

其道前苦而後治,严而为众。

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忌;已试也,为上下之所惮。

其功足以

立法成治。

其弊也,为群枉之所雠。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

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