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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八章 军功分配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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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“左更”

、“中更”

、“右更”

、“少上造”

、“大上造”

、“驷车庶长”

、“大庶长”

与过去诸侯相当的爵位分为2等,分别是“关内侯”

、“彻侯”

每晋升一级爵位,就由国家赐予耕地100亩、宅地9亩,并由国家分配给一名“庶子”

,平时为主人耕种土地,战时随主人出征提供勤务。

五大夫以上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“税邑”

(划定某些地方入户上缴的赋税归其享用),彻侯和关内侯还可以得到封地,获得封地的赋税收入,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进行统治。

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特权,比如“不更”

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须承担的劳役,“公乘”

具有出行时乘坐政府车辆的特权等等。

平时衣、食、住、行,生、婚、丧、祭等各方面享用标准都按照爵位严格划分。

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,比如第五级“大夫”

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。

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,往往可以用“贬爵”

来代替刑罚。

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,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。

秦国的《军爵律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。

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,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。

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,就计为“满功”

,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。

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、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,也计为“满功”

,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,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。

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,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。

到了秦末战争期间,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。

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,但是对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,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,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。

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,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。

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,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“赐天下民爵一级”

,甚至赐民爵二级、三级,人人有爵位也就等于是人人无爵位,爵位不再是什么激励的因素。

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。

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,另行设计一套17级“武功爵”

,名义上是奖赏作战勇敢的将士,但实际上却和原来的爵位一样可以卖钱。

从低到高有“造士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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