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社祭与社会(第6页)
在古代,社日时人们的聚会,实际上就是节日活动。
在社日期间,民间举行各种庆典,也可称之为“社”
,这当属社会组织意义上的“社”
,而非泛指原始的土神。
可见,所谓“社会”
,就是社日时民间祭祀社神所举行的各种庆典活动的结会组织。
早在商代,就有社祭。
而在先秦时期,民间社祭的祭品已有豚、蔬菜以及酒。
秦汉时期,民间春秋二社的社会就更趋普及,到了汉代,甚至出现了社腊祠。
南北朝时,民间社会已渐趋兴盛,而且出现了合会即醵钱举行社会这样一种组织团体。
唐代的民间社会也很兴旺,其社日活动,基本可分为祀句龙、择元日、白社、青春、受赈、升坛、立社、置社、秋报春祈、陈平分肉、阮修伐树、设斋祭社、择日命民、瞻榆望杏、罢社、结宗等16项内容。
到宋代,民间社会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:一是出现了行业性的社会,社的祭祀与行业组织相结合;二是社庙改由道士住持,社祭与道教趋于融合;三是产生了“并社为会”
的现象,亦即社祭与佛教的宗教活动合而为一。
明初立国,朱元璋就制定了里社祭赛的基本仪式。
这就是明人所说的“乃立社稷,以教民事鬼神”
。
明代里社祭祀礼仪规定,凡是各处乡村人民,每里100户内设立社坛一所,祀五土五谷之神,专为祈祷雨旸时若,五谷丰登。
每年由一户轮当会首,遇到春秋二社,预期办理祭物。
至社日,约聚村民祭祀。
祭品用一羊一豕,酒果香烛纸随用。
祭毕,举行会饮的仪式,会中先令一人读“锄强扶弱”
的誓词,其词曰:“凡我同里之人,各遵守礼法,毋恃力凌弱,违者先共制之,然后经官。
或贫无可赡,周给其家,三年不立,十不与会。
其婚姻丧葬有乏,随力相助。
如不从众,及犯奸盗、一切非为之人,并不许入会。”
读誓词毕,长幼以次就坐,尽欢而退。
据史实来看,这种官方制定的里社祭祀仪式在明初得到了部分的贯彻执行。
自中期以后,民间里社祭祀活动虽不绝如缕,但这套仪式已形同虚设,地方官员只祭祀县中社稷,至于各里社则废置不祀,而且有些社坛,还成了当地土妓活动或招揽顾客的地方。
与此同时,民间却在不断创建“淫宇”
,有一里多达数十座者,称之为“土谷之神”
。
所以,明代有不少地方官员和乡绅在建设乡村社会之时,对里社祭祀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顿与改革,以期使乡村风俗更趋淳厚。
如黄佐就主张,凡是城郭坊厢以及乡村,每百里立一社,“筑土为坛,树以土所宜木,以石为主,立二牌位,以祀五土五谷之神。
设社祝一人掌之”
。
每次里社祭祀聚会,由约正等预行编定,凡入约者,每年一人轮当会首。
平时由社祝督令社夫打扫社坛。
社祭祭品,富乡用一羊、一采,酒果香烛楮钱随俗从宜,贫乡不过三牲之类。
每次社会,乡人各出银二分,贫者半分,极贫之人,不必出银,仍可与会。
叶春及任福建惠安知县时,也对惠安乡村里社祭祀进行了改革,主要恢复明初洪武礼制所规定的里社祭祀仪式,以期里社重新恢复春祈秋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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