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文武官员设置(第9页)
对于百司不法事件,“大事奏裁,小事专达”
。
在纠举之前,往往要“推覆理尽,然后弹之”
。
御史台的次官,唐初依隋旧制,称治书侍御史中丞,高宗李治即位,因避帝讳,改称御史中丞,正五品下。
《唐会要》“御史大夫”
条云:由于“大夫秩崇,官不常置”
,故实际上以“中丞为宪台之长”
。
高宗龙朔二年(公元662年),改御史台曰“宪台”
,大夫曰“大司宪”
,中丞曰“司宪大夫”
。
武后文明元年(公元684年),改御史台为肃政台。
光宅元年(公元684年),分左右台、左台知百司、监军旅;右台察州县,省风俗。
不久,又命左台兼察州县。
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,春季称为风俗,秋季称廉察,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。
唐肃宗至德以后,诸道使府参佐,皆以御史为之,谓之“外台”
。
东都洛阳设留台,有中丞1人,侍御史1人,殿中侍御史2人,监察御史三人;元和后,不置中丞,以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,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。
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,即台院、殿院、察院,分别由侍御史(从六品下)、殿中侍御史(从七品上)、监察御史(正八品上)居其职,合称“三院御史”
。
其中侍御史6人,掌纠举弹劾百僚,推鞠狱讼、知公廨等杂事。
所谓推鞠狱讼,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,这主要是“制狱”
,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。
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。
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。
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,称为“杂端”
,殿中监察职掌进名、迁改及令史考第,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,所以也称为“台端”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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