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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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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予“翻异别勘”

作出次数限制,的确是一个很不错的决定,在北宋时是实行的“三推之限”

,即被告人有三次“翻异别勘”

的机会。

别勘三次之后,犯人若再喊冤,将不再受理。

而南宋时又改为“五推制”

,即被告人可以五次“翻异别勘”

,即别勘三次之后,犯人若再喊冤,将不再受理。

当然,这只是一般情况,并不是绝对,有时也可以突破限制。

例如像是被告人控告本案的法官因为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,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,则不在“三推”

或“五推”

之限。

又由于宋朝对重大类型案件的判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,也有一部分案子经常突破这种法定次数的限制,一次次翻异,一次次别勘。

像是孝宗淳熙年间,南康军民妇阿梁,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,判处斩刑,但这阿梁“节次翻异,凡十差官斟鞫”

也就是一共翻异了近十次,前前后后审理了差不多九年,主审法官都不耐烦了,可这阿梁仍不服判。

到最后,实在无奈之下,法官只得依据“罪疑惟轻”

原则,对她从轻发落,免于这阿梁一死,也不知道她到底是真冤假冤,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,确实是个牛人,有耐力有脾气。

所以说在宋代喊冤还是很有用的,如果你是真冤的话,有很大几率能翻案,即便不是,借此多活几年也不是不可能。

同时,说到这里,还要再提一句,之前好像已经说过了,中华文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“疑罪从无”

的司法思想,尚书说,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

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更是作出了一番解释。

“辜,罪。

经,常也。

谓法可以杀,可以无杀。

杀之,则恐陷于非辜;不杀之,恐失于轻纵。”

“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。

而杀不辜,尤圣人之所不忍也。

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,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。”

跟我们今日的司法原则差不多一样,即讲究“既不放过一个坏人,也不冤枉一个好人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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