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丧礼与丧葬习俗(第7页)
甲,属木;庚,属金。
金能克木,午又冲子,称之为“天克地冲”
。
所以,民间以人死魂魄遇七而散,至七七之日散尽。
除了“做七”
之外,如百日、期年、再期(即两周年)、服除,以及以后每年的七月十五、十周年、二十周年,也都请来僧道作法事,称为“追荐”
。
(十一)夺情
明太祖以孝治天下,为了扶植纲常,维持世教,制定了丧葬之礼。
其中规定,现任官员凡是遇到父母之丧,都必须“斩衰三年”
,也就是在家守制三年,而冒丧有禁,匿丧有罚。
洪武二十三年(1390)因百官之请,定下制度:除了父母、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,其余诸如伯叔父母和兄弟一类之丧,不必再奔丧。
这原本不过是出于一时的权宜之政。
但相沿一久,乃至明末,反而将不奔丧守制视为“礼法之当然”
。
按照明代的惯例,百官一闻父母的丧事,不待上报朝廷,并获取朝廷的许可,就可以去官离任,回原籍丁忧守制。
但这一制度仅仅是对于文官而言,明代的武官却并不需要丁忧守制。
又据规定,只要没有遇到“金革”
一类的重大军事行动,不得“夺情起复”
。
自明代中期以后,因为国家多事,允许内外近侍或方面官遇到父母之丧,“暂令夺情起复,以共济时艰”
。
一旦边事宁谧,虽再定新例,在外方面官不许夺情,但在京官员夺情,仍不乏其例。
做人子者听到父母之丧,号泣奔走而赴,所以称“奔丧”
。
到了晚明,一些地方上的总督、巡抚重臣,闻讣告以后,却总是不愿离开自己的职位,赶快去奔丧,而是“以候代迁延,或半年,或一年,甚至服已阕而后行者”
。
至于那些知府、知县,闻到讣告以后,“亦以署篆交盘迟留不去,间有比追赎锾于私衙者”
。
(十二)打旱骨桩
在山东,民间有一种陋习,对丧葬影响很大。
每当大旱,民间就挖“初葬者塚墓,残其肢体,以为旱所由致”
,称为“打旱骨桩”
。
(十三)荒亲
在杭州,盛行一种“荒亲”
之俗。
当父母濒死之时,就让媒人说亲议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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