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民间的烧香与香会
“明代社会生活史(..)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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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
民间的烧香与香会
明代民间的宗教信仰活动相当众多,举凡行善积德、乐善好施、
宣卷,
而烧香仅是其中之一。
从明代的法律文书中,可以知道官方将烧香限定于下面两点:一是私自在家告天拜斗、焚烧夜香、燃点天灯七灯;二是至寺观神庙烧香。
所谓“天灯”
,主要是指点天道、星辰、天象之灯。
所谓“七灯”
,主要是指七曜及北斗七星之灯,也就是“拜斗”
。
可见,烧香活动包括佛、道两种习俗。
“烧香”
一词,在中国的表述相当丰富,除了最常见的烧香这种说法之外,诸如“行番”
、“焚香”
、“拜香”
,都是相同意义上的敬神祈福活动,只是表述之法稍有差异而已。
民间的烧香活动,当然是由人所主持乃至参与的宗教活动,于是又有了一些相关的专门称呼,如称主持或组织者为“香头”
,参与者则称“香客”
、“参诣客”
。
烧香所用之香,种类繁多,尤其是品质,但从其形状来说,大多是线香,也有一些是盘香。
烧香所需的器皿,则有香炉,而在明代则以宣德年间所产的铜炉最为著名,号称“宣德炉”
。
在民间,则又有“烧头香”
的习俗。
明代官方所定法律严厉禁止妇女到寺观烧香,违者加以处罚。
如法律规定:“若有官及军民之家,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,笞四十,罪坐夫男。
无夫男者,罪坐本妇。
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,不为禁止,与同罪。”
饶有兴味的是,明代的史料却一再证明民间妇女至寺观神庙烧香几乎已成一代之俗。
明代的官私记载也印证了民间尤其是妇女的烧香活动,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一是一些田野人家妇女,相聚二三十人,结社讲经,不分晓夜,在家做佛事,或烧夜香;二是每月朔、望,人祠庙烧香;三是跋涉数千里外,到南海(普陀)、东岳(泰山),烧香祈福。
一烧香的起源及意义
关于烧香的起源,其中所涉及的有下面两个问题:第一,既然是烧香,那么所烧之香是从何时产生的?若不是中国本土所产,又是何时由海外传入?在烧香以前,传统儒家的祭礼,又是采用何种方式以上达神灵?第二,烧香这种仪式,究竟是在佛教传入中国以后,还是中国自古就有的宗教信仰活动?
在《说文解字》中,“香”
字仅仅是作“气芬芳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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