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明代社会生活图片 > 第二节 社祭与社会

第二节 社祭与社会(第2页)

目录

如甲骨文云:“己亥卜,贞王侑石在麓北东,乍邑之.”

“王侑石”

云云,其实就是商王在筑邑时的祭社之举。

商代之社,文献亦有明证。

《墨子·明鬼下》:“昔者夏商周三代之圣王,其始建国营都之日,必择国之正坛,置以为宗庙,必择木之修茂者,立以为菆位(社)。”

现代的考古发现,更可证明殷商邑社存在的普遍性。

如郑州商代王城宫区东北百余米处紧靠北垣内侧的斜坡上,有一处以立石堆、狗坑、祭房、烧坑组成的祭地,共有六块大石,中心一块最高,四周又放五块。

这大概类于前所述的“立邑祭社”

的遗迹。

自商以后,周、秦立社之事,经传记之亦甚详。

周自武王胜商,曾立有两社,一曰周社,一曰毫社。

《吕氏春秋》云:“武王胜殷,诸大夫尝以书社。

又曰: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。

又曰:越王请以故吴地,阴江之浦,书社三百,以封墨子。”

又如《战国策·秦策》:“赌之二社之地。”

高诱注:“邑皆有社……二社即二邑。”

这种邑、社概念的出现,可能与土地崇拜有关。

与此同时,与上述以乡为社不同,就起源而言,有时社又指社神。

如《大司寇》:“大军旅莅戮于社。”

注:社,谓社主在军旅也。

所谓社主,即社神。

又《尚书·甘誓》云: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

孔安国曰:天子亲征,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。

有功则赏祖主前,以示不专也。

不用命奔北者,则戮之于社主前。

可见,古人以社为阴主,似乎掌管刑杀之权柄。

综上所述,自原始氏族社会聚落以来,至商已形成了邑这样一种居民聚居点,这就是文献所称之“邑聚”

邑并非自然形成,而是经过有计划的人为规度才得以形成。

有邑就必有社,这说明社首先是土地崇拜的产物。

商代祭社立邑现象的出现,证明当时的人们已开始重视邑与周围土地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。

同时,社为句龙,则是土地神的人格偶像化。

有社必有社祀。

所谓社祭,就是社神崇拜。

从商周以迄明代,社祀一直载于官方祀典。

大社、国社而下,有千五百家至二十五家,均可立社祭祀。

关于社神,一般认为是后土之祀,故社主多离不开土地崇拜。

据说,有虞氏社用土,夏后氏社用松,殷人社用石,周人社用粟。

关于社用石为主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云:“殷人之礼,其社用石。”

此即为明证。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

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