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社祭与社会(第2页)
如甲骨文云:“己亥卜,贞王侑石在麓北东,乍邑之.”
“王侑石”
云云,其实就是商王在筑邑时的祭社之举。
商代之社,文献亦有明证。
《墨子·明鬼下》:“昔者夏商周三代之圣王,其始建国营都之日,必择国之正坛,置以为宗庙,必择木之修茂者,立以为菆位(社)。”
现代的考古发现,更可证明殷商邑社存在的普遍性。
如郑州商代王城宫区东北百余米处紧靠北垣内侧的斜坡上,有一处以立石堆、狗坑、祭房、烧坑组成的祭地,共有六块大石,中心一块最高,四周又放五块。
这大概类于前所述的“立邑祭社”
的遗迹。
自商以后,周、秦立社之事,经传记之亦甚详。
周自武王胜商,曾立有两社,一曰周社,一曰毫社。
《吕氏春秋》云:“武王胜殷,诸大夫尝以书社。
又曰: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。
又曰:越王请以故吴地,阴江之浦,书社三百,以封墨子。”
又如《战国策·秦策》:“赌之二社之地。”
高诱注:“邑皆有社……二社即二邑。”
这种邑、社概念的出现,可能与土地崇拜有关。
与此同时,与上述以乡为社不同,就起源而言,有时社又指社神。
如《大司寇》:“大军旅莅戮于社。”
注:社,谓社主在军旅也。
所谓社主,即社神。
又《尚书·甘誓》云: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
孔安国曰:天子亲征,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。
有功则赏祖主前,以示不专也。
不用命奔北者,则戮之于社主前。
可见,古人以社为阴主,似乎掌管刑杀之权柄。
综上所述,自原始氏族社会聚落以来,至商已形成了邑这样一种居民聚居点,这就是文献所称之“邑聚”
。
邑并非自然形成,而是经过有计划的人为规度才得以形成。
有邑就必有社,这说明社首先是土地崇拜的产物。
商代祭社立邑现象的出现,证明当时的人们已开始重视邑与周围土地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。
同时,社为句龙,则是土地神的人格偶像化。
有社必有社祀。
所谓社祭,就是社神崇拜。
从商周以迄明代,社祀一直载于官方祀典。
大社、国社而下,有千五百家至二十五家,均可立社祭祀。
关于社神,一般认为是后土之祀,故社主多离不开土地崇拜。
据说,有虞氏社用土,夏后氏社用松,殷人社用石,周人社用粟。
关于社用石为主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云:“殷人之礼,其社用石。”
此即为明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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